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19号
刘国良、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练焕桃、邹灵君: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刘海峰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海峰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李淑嘉
电 话:020-83005576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