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78号
杨桂军: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578号原告金敬英诉被告杨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0850.2元及利息16345.63元(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2021年12月29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2%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8日,偿还的款项先扣除利息后扣除本金,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清单);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维权所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8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因被告杨桂军(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汪岗镇留琴山村二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