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94号
尹胜蓝(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旭逸街3号1204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胜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胜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6319.57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共计96926.12元,并以166319.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3年9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二、被告尹胜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989元;三、被告尹胜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23.17元(其中受理费2662元、财产保全费1861.17元),由被告尹胜蓝负担。上述诉讼费4523.17元已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4523.1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