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00号
何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何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何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何山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