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2号
方榕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为萍诉被告方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方榕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为萍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方榕宏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王为萍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