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8号102-1,法定代表人:吴少辉)
黄石涛(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0号)
黄娜娜(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4号)
吴少辉(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半溪村坪上寨南49号):
原告付楚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石涛、被告林加尉、被告黄娜娜、被告吴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550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5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楚退还多交的租金7917元、租赁保证金30000元、水电周转金2000元,并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917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付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68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