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25号
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罗劲诉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劲退还剩余私教课时费20161.92元。
二、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劲退还健身卡剩余会员费用92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元,由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