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516号
广州天泰十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7号金环大厦1单元2G):
本院受理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泰十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华侨城十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州天泰十亩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185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天泰十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8274.4元及利息(以592274.4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以542274.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以492274.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以768274.4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天泰十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