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21号
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昀旭诉被告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14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昀旭退还晚托费670元、托管费及课时费21630.9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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