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38号
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杏桃诉被告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杏桃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工资43643.95元。二、被告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杏桃支付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的报销款30888.77元。三、被告趣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杏桃返还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和公积金费用个人部分15820.28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苏杏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