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318号
黄志标(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4号)、黄娜娜(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4号)、黄石涛(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0号)、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8号102-1):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锋、林加尉与被告黄志标、黄娜娜、黄石涛、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3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志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剑锋、林加尉清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3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志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剑锋、林加尉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黄娜娜、黄石涛、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志标于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剑锋、林加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3元,由原告吴剑锋、林加尉负担1110元,被告黄志标、黄娜娜、黄石涛、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53元。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