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959号
林琦东:
原告化州市下郭创意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艾美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林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959号],因被告林琦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林琦东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琦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州市下郭创意石材经营部支付款项22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化州市下郭创意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38元,由原告负担6.38元,被告林琦东负担36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林琦东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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