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901号
李月莲:
原告梁杏维与被告李月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月莲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月莲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梁杏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梁杏维。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