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39号
刘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邦勇经营部诉被告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五金材料款63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从起诉之日起,由被告付给原告材料款利息(按银行贷款3%计息,直到付清款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5日0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