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2785号
王柏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君与被告王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163.56元及利息(从2024年1月20日起按LPR的1.5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为2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2785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