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52号
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中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肯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73,431.04元;2.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肯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服务费用73,43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金额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为1649.55元);3.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广州市中肯广告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800元;4.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被告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9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