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11号
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义芳:
原告新励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刘义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签订的《特许加盟及培训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之合同主体变更》;2、判令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128000元及逾期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以欠付的管理费128000元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5日违约金为30498元);3、判令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向原告支付本协议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60000元;4、判令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丰林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费700元;5、判令被告刘义芳对被告银川新励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