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30号
王润发: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儒诉被告邓松林、第三人王润发、余俊民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3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不予追加原告为(2019)粤0105执14555号案的被执行人,原告无需对被执行人广州同升同喜饮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