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颍上旭宇服饰有限公司、高艳红、韩明亮:
原告林荣强诉被告颍上旭宇服饰有限公司、高艳红、韩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三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69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颍上旭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荣强支付货款67764元及违约金(以677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高艳红、韩明亮对被告颍上旭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荣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5元,由被告颍上旭宇服饰有限公司、高艳红、韩明亮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