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志军:
原告广州金格尔鞋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锐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唐志军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唐志军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金格尔鞋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9.1元,退还给原告广州金格尔鞋子有限公司。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