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91号
广州乐常贸易有限公司、谢今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州乐常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谢今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9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1建穗海珠普惠字第681号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担保合同》;2、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9月4日,利息为80669.94元、罚息和复利为2286.75元;从2023年9月5日起至《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担保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从《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担保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4、原告对被告二名下位于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碧桂园乐苑9座50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2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