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39号
广州首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奥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阔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首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平奥鸿珺企业管理(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奥粤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阔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4.8万元及违约金(以14.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违约金累计总额应以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二、被告广州首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阔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诉讼费5732.6元(其中受理费4230元、财产保全费1502.6元),由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首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