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章燕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章燕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章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2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逐月计算,以每月所欠物业费75.3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二、被告章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的垃圾处理费55元。
三、被告章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水费(含公共分摊水费)224.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