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710号
欧阳醒威:
原告李嘉辉诉被告欧阳醒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欧阳醒威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71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欧阳醒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嘉辉偿还借款本金404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计付该款从202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欧阳醒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嘉辉赔偿律师费2500元、保险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1元、财产保全费4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