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3744号
陈善民、洪声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文杰与被执行人陈善民、洪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执3744号】, 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文书(尾部有[√]的文书):
一、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一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执行决定书(失信):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详细执行信息,可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看,或联系本院执行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经办:韩寒法官;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