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4921号
曾红:
本院依法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侯聂扬、曾红受理费一案【案号: (2023)粤0105执4921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解冻、扣留、提取收入等)、结案通知书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4921号
曾红:
本院依法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侯聂扬、曾红受理费一案【案号: (2023)粤0105执4921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解冻、扣留、提取收入等)、结案通知书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