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82号
常红四: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882号原告刘秋平与被告常红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费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被告常红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市朱河镇李沟村3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常红四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