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79号
阿卜杜拉·亚森: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879号原告刘井平与被告阿卜杜拉·亚森、广州市锦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运费2250元(5天、每天计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被告阿卜杜拉·亚森(男,2001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墩巴格村一组076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阿卜杜拉·亚森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