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71号
广州市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华汇分店、广州市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与广州市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华汇分店、广州市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租金253636.93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每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13920. 39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经营管理费115390. 7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每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6783. 39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电费4305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次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2558. 25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水费11017.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次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664. 97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隔油池处理费3051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次月9日起,每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184.15元)。6、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积分分摊费577.5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次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36.96元)。7、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店庆费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次月9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360元)。8、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补缴租金优惠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18464.28元。9、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68470.44元。10、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19843.79元。11、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7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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