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69、4570号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SUTJANO JUSUF(杨光辉)、VIKY WIDJAJA(黄金莲)、SRI MEWATY JUSUF(杨美华)、SAM SAM KARTADINATA(杨光祖)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两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4569号案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804房房地产权证;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570号案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805房房地产权证;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8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