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5689号
廖旭文:
本院受理广州市海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廖旭文、温金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海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旭文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廖旭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411.3元)。
三、被告廖旭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租金标准为每月按40元/㎡×30.47㎡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1.4元,由原告负担339.4元,被告廖旭文负担19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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