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73号
张青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松青诉被告张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6230元及利息(从2024年1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5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2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