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36号
梁安肖:
本院受理的昝从标与梁安密、梁安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2023年10月和11月运输费共60389元;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36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