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073号
张耀辉、张耀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073号原告何明辉诉被告张耀军、张耀明、张耀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人工费包含利息493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叁佰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因被告张耀辉(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城西村3号)、张耀明(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城西村3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我院现依法向被告张耀辉、张耀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