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47号
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慧谷创业园B区行知路39号—20二楼):
本院受理原告潘宁与被告一吴勇红、被告二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吴勇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作出(2024)粤0105民初38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被告吴勇红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47号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5民初38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请依法改判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本案的一、二审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潘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十六 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