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67号
罗伟昌、周勤俭:
原告杨喻晴诉被告罗伟昌、周勤俭(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云路村委会云路村四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伟昌、周勤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13.95元给原告杨喻晴;
二、驳回原告杨喻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伟昌、周勤俭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55、8300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