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梅芳、石忠雄: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5执17908号被执行人刘梅芳、石忠雄受理费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刘梅芳、石忠雄(被执行人为公司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梅芳、石忠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