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31号
黄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平与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黄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2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