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54号
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隆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钟丽凤与被告马德兵、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隆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隆红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5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丽凤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3200元,并以53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钟丽凤;二、被告隆红云、马德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钟丽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德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丽凤支付律师费8500元;四、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马德兵的债务,被告隆红云对马德兵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钟丽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61.4元(其中受理费1368元、保全费893.4元),由被告隆红云、广州心尚服饰有限公司、马德兵共同负担2238元(其中受理费1354元、保全费884元),由原告负担23.4元(其中受理费14元、保全费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