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41号
国美家(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与国美家(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意向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期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为1037.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7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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