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92号
曹世元、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世元、第三人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就(2023)粤0105民初2069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租赁费144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各笔租金欠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区伟斌、詹泽鑫(020-83005721、8300535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