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28号
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晓港湾英华街111-119号2楼之8):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州晓港湾物业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68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李宁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