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10号
苏健生(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十六甫西二巷1号2楼)、
陈秀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十六甫西二巷1号2楼):
本院受理原告朱燕飞诉被告一苏健生、被告二陈秀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1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将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3号A1栋2606房入户大门的开启方向恢复原样,把开启门的方向变回为向左(靠墙边方向)开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