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09号
黄景星(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双东旧圩185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健骏诉被告黄景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09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两押一租金额合计11698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赔偿合同期起由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共两个月的租酒店的费用、违约金,合计4000元(违约金2000元,租酒店2000元)。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