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35号
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安定大街4号202房):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奥园怡心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奥园天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435号]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民辖终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