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35号
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安定大街4号202房):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奥园怡心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奥园天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435号], 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10日,利息3,189,305.56元、罚息2,136,666.67元、复利134,133.69元,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本金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奥园怡心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奥园天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A6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