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86号
李嘉威: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486号原告贾京瑞诉被告李嘉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嘉威一次性赔偿停运损失8830.89元给原告贾京瑞;
二、驳回原告贾京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79.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