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58号
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办理涉案租赁地址上被告海珠分公司三证合一地址迁移变更;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389501.9元、管理费147345元、水电费2437.5元(合计539284.42元),并支付欠付金额的违约金(自欠付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欠付金额的5%/日标准支付,暂按1万元计算);3.两被告承担办案的律师费16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经办人:马婷婷(电话:020-83005384)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