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
龙喜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彬锋、龙光山诉被告广州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喜强、广州悦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陈彬锋、龙光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彬锋、龙光山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