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58号
孙欣月: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758号原告孙天真诉被告孙欣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坏的手机维修费1000元,误工费200元,公证处公证费300元,合计现金1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孙欣月(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明月路2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孙欣月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